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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韩阿xxx盗窃案的辩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8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 王玉琳

  案例

  韩阿xxx,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巴彦套海嘎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韩阿xxx涉嫌盗窃罪,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韩阿xxx从2009年6月至9月期间伙同林xx(系成年人)等人盗窃作案36起,侵犯财产价值26161元。

  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通辽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文件精神,通知律协未保会(通辽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协未保委或未保委)指派律师进行公益援助。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后,律协未保委主任王玉琳亲自主办该案,为了使其他的未保委志愿者律师也能有机会参与公益援助活动,根据律协文件精神,向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发出通知书,通知志愿者文都日玛拉律师参加辩护。

  因2009年5月11日接到法院通知,法院决定5月17日就要开庭,时间比较紧,为了按时完成辩护任务,办理完指定辩护手续后,王玉琳主任通知协办律师文都日玛拉立即去法院复印卷宗材料,而后王玉琳主任又通知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的志愿者栾琳琳律师陪同去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韩阿xxx,向其本人了解案情。通过会见了解到,韩阿xxx两岁时母亲就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八岁时父亲去世,之后一直和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未念完小学,15岁时离开家进城干童工,16岁时其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就一直无家可归。韩阿xxx本人对其他亲属住在哪里均不清楚,对有些亲属他都叫不出名字,其孤立无援的程度让志愿者律师见了倍感寒酸。为了使未成年被告人面对冷峻的刑事审判时不至于显得孤立无援,志愿者律师决定,尽量让其近亲属参加诉讼,会见律师详细记录了韩阿xxx所有的亲缘关系情况,王玉琳主任及时将韩阿xxx无法与亲属联系的情况反映给少年法庭的胡红梅庭长,同时通过其亲属线索打电话联系,一步步查找,终于在2009年5月16日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好力本召嘎查找到了韩阿xxx的堂大伯韩孟巴根,并让少年法庭通知他到庭。

  同时援助律师按照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办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指导意见制作了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提交给少年法庭。

  2009年5月17日本案按时开庭,韩阿xxx的堂大伯韩孟巴根以近亲属身份参加了全部诉讼活动。

  辩护和审判

  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

  一、被告人韩阿xxx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韩阿xxx涉嫌盗窃的36起案件中,有8起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韩阿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四、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韩阿xxx两岁时母亲外出不知去向,其八岁时父亲去世,之后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其16岁时爷爷奶奶也在同一年去世。此后,被告人韩阿xxx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又由于被告人韩阿xxx是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较差,在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之后,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他本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外, 家庭和社会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韩阿xxx应当本着预防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量刑。

  辩护人认为韩阿xxx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在法庭教育阶段,韩阿xxx的大伯韩孟根巴根对韩阿xxx进行了推心置腹的教育发言,同时对作为近亲属无暇顾及这个孤儿,未尽到亲属义务表示歉意,希望韩阿xxx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接受教育,早日回归社会。亲属们不因其犯罪而嫌弃,等待他改邪归来。

  2010年6月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韩阿xxx型盗窃案作出判决,认定韩阿xxx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但是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意见,未成年被告人韩阿xxx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判决。

  办案经验

  一、积极协调寻找援助案源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胡红梅庭长介绍,以前他们办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需要指定律师的均通知法律援助中心,让公办律师出庭办理。律协未保委带动社会律师主动提供援助是新鲜事,对律师积极参与和完成社会义务的举动表示非常支持。而且因律协及时下发“组织志愿者律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文件”,并抄送到少年法庭,使少年法庭指定社会援助律师找到了依据。

  二、团队合作,分工有序,按时完成辩护任务。

  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团队的力量无限。在办理该案时,面对时间紧任务重,要认真完成援助义务不能敷衍了事的情形,志愿者律师进行了有序分工,即分队完成了会见、阅卷、社会调查、出庭等工作,提高了效率,达到了预期目的。

  三、寻找被告人亲友体现社会关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终于找到韩阿xxx的近亲属,通知他参加诉讼。援助律师的努力的最终目的是让韩阿xxx不仅更能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关爱,致使孤立无援的未成年被告人韩阿xxx感觉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亲友没有抛弃他,法律公正对待他,为其改邪归,正回心转意打好了基础。

  四、充分研究案情,提供正确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志愿者律师不仅做好了庭前工作,而且提供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法庭的采信。

  在研究该案时考虑到韩阿xxx有部分作案是与林xx等成年人一同作案,有认定从犯的可能。但是林xx和韩阿xxx因作案多起,次数记得不明确,当时谁提出盗窃,谁领谁不明确,而且,有很多起案子还是韩阿xxx承认是他领着他人实施的。庭前了解到韩阿xxx在13岁之前曾也盗窃30多起,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公安机关未追究其责任。根据阅卷反映的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未分主从犯,辩护人如果提出应该分主从犯,韩阿xxx系从犯的观点,极易不被采信,此种强辩,不一定取得好的效果,所以最终没有提出这一观点。因辩护人思路明确,提出的观点正确,所做的准备工作充分,韩阿xxx被人民法院依法从轻量刑,而同案的被告林xx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显见该起未成年人保护援助案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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